案情介绍:电视作品内含独立作品 著作权能否单独行使
陈某是小品《吃面》的创作者和表演者,1998年其作品《吃面》在联欢晚会上公开表演。1999年,牡丹出版社制作、发行了含有陈某在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《吃面》的VCD合辑《欢乐一刻》。陈某认为,自己是《吃面》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,牡丹出版社未经其许可,擅自出版其作品,属侵权行为。牡丹出版社认为,陈某所表演的小品《吃面》是省台制作的联欢晚会上的节目,属于电视作品,省台作为电视作品的制作者,对《吃面》享有著作权;陈某虽然是《吃面》创作者之一,但只应享有署名权,电视作品的其他权利应由省台享有,因此陈某无权提起诉讼。
法院判决:作品可独立使用 作者享有单独著作权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对自己表演的小品《吃面》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,判决牡丹出版社停止出版《开心一刻》,并对陈某赔礼道歉,同时支付陈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律师解析: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小品《吃面》作为省台联欢晚会的组成部分之一,作为创作者和表演者的陈某对《吃面》是否享有著作权。
联欢晚会是省台投入大量人力、财力、精力创作完成的综艺电视节目,符合《著作权法》中电视作品的特征。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的导演、编剧、作词、作曲、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,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、电视、录像的制片者享有。”据此,电视作品的著作权(除署名权)为制片人享有,本案中联欢晚会作为电视作品,其著作权归属省台享有。但是,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:“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中剧本、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”。本案中,小品《吃面》既是联欢晚会的组成部分,又是能够完全单独使用的作品,据此,陈某对小品《吃面》享有单独的行使著作权的权利。
陈某作为《吃面》的表演者,对《吃面》享有表演者权。牡丹出版社未经陈某许可,擅自制作、出版含有《吃面》的影像作品,侵犯了陈某作为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,因此陈某有权要求牡丹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。